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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23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23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佳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永輝

書記官 張良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233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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