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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412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張宏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41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朝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案,嗣經本院分別以100 年度聲字第4571號裁定、101 年度聲字第2661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 月,於民國100 年10月27日送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1 年12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由本院分別以100年度聲字第4571號裁定、101 年度聲字第2661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 月,於民國100 年10月27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2 年4 月26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 年4 月2 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宏任

書記官 陳美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412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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