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59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廖韋程
- 被告
- 廖偉任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韋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廖韋程因被告廖偉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循本院指定繳納保證金現金新臺幣30,000元後,本院免為被告之羈押,茲以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請准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669號刑事判決、本院100年度刑保字第114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該署責請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之通知、司法警察檢還之該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暨拘提未到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同院被告及具保人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同院被告通緝紀錄表等件,足證被告業已逃匿,悉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