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判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陳麗芬、吳芙蓉、王鐵雄
- 當事人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啟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金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判字第53號聲 請 人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愷 代 理 人 張菀萱律師 詹凱勝律師 被 告 啟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允桓 被 告 金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金城 被 告 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土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1 年10月2 日駁回再議之處分(101 年度上聲議字第418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告訴及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被告啟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航公司)負責人張允恒、被告金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將公司)負責人連金城及被告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聯碩公司)負責人蔡金土明知如附表所示之49首歌曲,係告訴人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華公司)享有專屬著作權之音樂著作,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詎被告啟航公司、金將公司、禾聯碩公司之負責人張允桓、連金城、蔡金土(3人已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基於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9年間,在未經告訴人之授權同意下,由啟航公司將上開音樂著作重製儲存在啟航公司所製作之「KDVD-300」硬碟內,復由金將公司總代理,授權禾聯碩公司以外掛「KDVD-300」硬碟附在禾聯碩公司所生產之「HERAN 液晶電視」上之組合商品,在市面上公開銷售,供不特定之消費者購買,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經告訴人美華公司於100 年7 月14日在網路上購得「 KDVD-300」硬碟,始悉上情。因認被告等均違反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第91條第1 項之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第9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等罪嫌。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未詳酌上開歌曲是否逾越授權期間,且背於社會一般通念電腦伴唱系統或伴唱機之認定等情,自有不當,爰依法聲請交付審判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規定聲請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係新增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加以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就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應以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為限,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尚須偵查卷宗內所存顯然漏未調查之必要證據已符合同法第251 條第1 項所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之要件,亦即該案件必須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否則縱使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判斷,惟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之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之,合先敘明。再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茲查,被告啟航公司、金將公司及禾聯碩公司之負責人張允桓、連金城及蔡金土3 人均堅詞否認上開犯行,被告啟航公司負責人張允桓辯稱:系爭歌曲中「太難」是自88年9 月取得創作人林東松的授權,「依靠」是自91年8 月取得臺灣滾石音樂經紀有限公司的授權,「我愛過」是自91年6 月取得大信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徹夜未眠」是自89年7 月取得香港商百代著作權代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授權,「愛的寄居蟹」是自88年7 月取得瑞星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授權,「願望」等27首系爭歌曲於88年及89年分別取得張錦華授權,且上述版權皆為永久使用,因此本公司目前仍有永久使用權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28632 號卷一,下簡稱卷一,第5 頁);被告金將公司負責人連金城則辯稱:系爭歌曲中如附表編號14、16、18、22、37至49等17首我們公司目前仍有使用權等語(見卷一第8 頁);被告禾聯碩公司人員高學良則辯稱:「KDVD-300」係伊公司向金將公司購買,產品內即有附表所示49首歌曲,金將公司稱有版權,於公證書內容均有載明等語(見卷一第12頁)。茲查,被告啟航公司先後於88年7 月19日、88年9 月7 日、88年9 月27日、89年6 月30日、89年7 月20日、91年6 月25日及91年8 月7 日,分別與瑞星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張錦華、林東松、張錦華、香港商百代著作權代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大信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滾石音樂經紀有限公司簽訂合約書,取得附表音樂著作之影音同步權、重製權、公開演出、公開播送等權利,又被告金將公司則先後於93年12月1 日、94年6 月27日及94年7 月11日,分別與張錦華、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及大唐國際影音多媒體科技公司簽訂合約書,取得將附表音樂著作重製使用在電腦隨選伴唱系統上之權利,上開合約中僅約定版稅結算日期,均未約定期限或契約終止日期,是以被告啟航公司及金將公司對於附表所示歌曲仍有上開著作使用權,並由啟航公司委託金將公司研發生產及銷售啟航公司「KDVD-300」,而被告禾聯碩公司於98年7 月15日與金將公司簽立之合作銷售合約書,並於98年7 月15日為公證等節,有各該授權合約書、合作銷售合約書、公證書(見卷一第85頁至第182 頁)在卷可稽,益徵被告等所辯,尚非無據。再者,觀諸被告啟航公司、金將公司所取得前揭各份授權合約書之條款,其中分別明訂重製之方式為「數位方式壓縮歌檔而永久重製儲存於電腦系統之硬碟」,而啟航公司因科技之進步而針對電腦伴唱機之儲存設備為改良及更新之行為,縱使連結電腦使用,並未變更其作為儲存裝置之作用,僅能透過影音設備選取、播放歌曲之使用方式,並無違合約書所揭之授權範圍(見本院卷第36頁至第37頁),另禾聯碩公司所販賣之「KDVD-300」產品(見卷一第56頁、57頁),乃金將、啟航公司之上開產品,並未逾越被告啟航公司、金將公司所取得之重製權授權範圍,是以難謂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 四、至聲請人其餘聲請交付審判之理由,與其聲請再議之內容無異,均已據原檢察官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不起訴處分書及處分書中一一詳陳在案,俱如前述,其採證之方式、論理之原則,亦無何悖於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之處。此外,經本院詳查全卷,復未發見有何事證,足可證明被告等有聲請人所指違反著作權法等之行為,故原檢察官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均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不足,分別予以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聲請,於法尚無違誤。聲請意旨對於上開處分漫加指摘求予交付審判,非有理由,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吳芙蓉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附表】 ┌──┬────────┬───┬───┬──────┐ │編號│歌曲名稱 │作詞者│作曲者│取得授權者 │ ├──┼────────┼───┼───┼──────┤ │ 01 │太難 │ -- │林東松│啟航公司 │ ├──┼────────┼───┼───┼──────┤ │ 02 │依靠 │ -- │林東松│啟航公司 │ ├──┼────────┼───┼───┼──────┤ │ 03 │我愛過 │ -- │林東松│啟航公司 │ ├──┼────────┼───┼───┼──────┤ │ 04 │徹夜未眠 │白進法│ -- │啟航公司 │ ├──┼────────┼───┼───┼──────┤ │ 05 │愛的寄居蟹 │白進法│ -- │啟航公司 │ ├──┼────────┼───┼───┼──────┤ │ 06 │再三誤解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07 │今夜又擱為你醉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08 │男性的氣慨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09 │天意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10 │情難斷夢袂醒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11 │再相逢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12 │心不甘情不願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13 │放捨你我做抹到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14 │誰的錯 │張錦華│張錦華│金將公司 │ ├──┼────────┼───┼───┼──────┤ │ 15 │掛心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16 │藉口 │張錦華│張錦華│金將公司 │ ├──┼────────┼───┼───┼──────┤ │ 17 │永遠跟你行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18 │是愛是恨攏是你 │張錦華│張錦華│金將公司 │ ├──┼────────┼───┼───┼──────┤ │ 19 │等你入夢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20 │錯緣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21 │傷情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22 │等你等到無春天 │張錦華│張錦華│金將公司 │ ├──┼────────┼───┼───┼──────┤ │ 23 │酒醉的人尚大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24 │補情網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25 │願望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26 │白玫瑰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27 │等一下呢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28 │我無醉是心塊醉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29 │誰人陪伴我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30 │無緣的人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31 │祝福你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32 │多情路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33 │醉心夢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34 │暗戀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35 │傷過心的人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36 │今夜的酒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37 │夢一生 │ -- │張錦華│金將公司 │ ├──┼────────┼───┼───┼──────┤ │ 38 │相逢的酒 │ -- │張錦華│金將公司 │ ├──┼────────┼───┼───┼──────┤ │ 39 │世間路 │ -- │張錦華│金將公司 │ ├──┼────────┼───┼───┼──────┤ │ 40 │打火兄弟 │張錦華│張錦華│金將公司 │ ├──┼────────┼───┼───┼──────┤ │ 41 │留不住你的心 │張錦華│張錦華│金將公司 │ ├──┼────────┼───┼───┼──────┤ │ 42 │失落的情歌 │張錦華│張錦華│金將公司 │ ├──┼────────┼───┼───┼──────┤ │ 43 │情人不要哭 │張錦華│張錦華│金將公司 │ ├──┼────────┼───┼───┼──────┤ │ 44 │初見你一面 │張錦華│張錦華│金將公司 │ ├──┼────────┼───┼───┼──────┤ │ 45 │我怎麼捨得你 │張錦華│張錦華│金將公司 │ ├──┼────────┼───┼───┼──────┤ │ 46 │有個我有個你 │張錦華│張錦華│金將公司 │ ├──┼────────┼───┼───┼──────┤ │ 47 │永相愛 │張錦華│張錦華│金將公司 │ ├──┼────────┼───┼───┼──────┤ │ 48 │不愛你又愛誰 │張錦華│張錦華│金將公司 │ ├──┼────────┼───┼───┼──────┤ │ 49 │不怕不能再相見 │張錦華│張錦華│金將公司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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