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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偉偉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偉偉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偉偉因於附表所示之期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為平

書記官 蕭烈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2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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