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呂紹鴻
- 選任辯護人
- 吳茂榕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不服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35號,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6629 、26638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9 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於101 年9 月27日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為補正者,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