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簡孟鴻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孟鴻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簡孟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7 年以上之重罪,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規定,於民國101 年6 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已於101 年8 月1 日入監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執癸字第10084 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在監,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4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