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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鍾雅蘭張永輝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簡孟鴻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孟鴻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簡孟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7 年以上之重罪,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規定,於民國101 年6 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已於101 年8 月1 日入監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執癸字第10084 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在監,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4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郭俊德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7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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