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8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蔡榮澤林大鈞洪瑋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8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玉芬
選任辯護人
葉民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5日所為101 年度訴字第684 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事實欄一(五)之主文欄內倒數第貳行「新臺幣叁仟伍佰元」應更正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5日所為101 年度訴字第684 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雖於附表事實欄一(五)之主文欄內將該次犯罪應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載為「新臺幣叁仟伍佰元」,惟該判決不但於事實欄載明該次已收受之販賣毒品所得為新臺幣(下同)2500元,主文亦是以該次犯罪所得2500元為基準,宣告總共應沒收之款項為9375元,故附表該欄內「新臺幣叁仟伍佰元」之部分顯屬誤寫,於判決本旨不生影響,自應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洪瑋嬬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84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