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9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張修武
- 選任辯護人
- 鄭三川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度訴字第897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判決係於民國103 年11月14日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張修武之前揭住所,參以送達證書所示,係由被告本人蓋章受領,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上訴人固具狀稱因疾未癒需經常就醫,本件判決係由與其同居之父代收。然而,不論係由本人受領、抑或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領,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所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6 條第1 項、137 條第1 項之規定,均自該日起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再加計在途期間1 日,本件上訴期間應於103 年11月25日屆滿,乃上訴人遲至103 年12月2 日始行上訴,有加蓋本院收狀日期章戳之上訴狀為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