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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3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呂綺珍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易字第3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顯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2789號、第2036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以協商程序審理,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27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1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邱顯澍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含包裝袋,檢驗前總毛重叁點叁壹公克,檢驗後總毛重叁點貳玖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含包裝袋,檢驗前總毛重叁點叁壹公克,檢驗後總毛重叁點貳玖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邱顯澍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7年5 月9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52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繼於上開觀察、勒戒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56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2 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現正執行中)。猶未能戒絕毒癮惡習,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 年7 月1日凌晨1 時3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為警查獲至採尿期間),在其位於桃園縣龜山鄉○○村○○路00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㈡、又為供己施用,另行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 年7 月1 日凌晨零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中園路2 段附近,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萍」之成年女子,以新臺幣(下同)5,000 元之代價,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後(均含包裝袋,檢驗前總毛重3.31公克,檢驗後總毛重3.298 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01 年7 月1 日凌晨1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0 號前為警盤查,並扣得上述甲基安非他命2 包,後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扣案之白色結晶2 包(均含包裝袋,檢驗前毛重3.31公克,檢驗後毛重3.298 公克)均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此有卷附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毒品檢體檢驗報告等件在卷可稽,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開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均難以析離,袋內仍會殘留微量之毒品,自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體視為毒品而均併予沒收銷燬,而鑑驗耗損部分,既已用罄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呂綺珍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刑事庭 法 官 呂綺珍

書記官 蔡紫凌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30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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