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0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104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福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福祥自民國壹佰零叁年肆月貳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福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對於其施用毒品犯行並無意見,復有起訴書所載驗尿報告、毒品鑑定書等件可資佐證,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3 年1 月18日經本院裁定羈押。嗣被告所涉上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於103年3 月28日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1045號判決判處罪責,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而被告因另案待執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撥執行,本院同意後,前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3 年4 月2 日起將被告送往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有期徒刑6 月之刑期,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4 月1 日103 年執助音字第743 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上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而無羈押之必要,依法應即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