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3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138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明宏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1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判決係於102 年11月21日送達至上訴人之前揭住所,因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之上訴人,遂將之交付與上訴人同居之父,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所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第137 條第1 項「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之規定,自該日起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因之,再加計在途期間1 日,本件上訴期間應於102 年12月2 日屆滿,乃上訴人遲至102 年12月16日始行上訴,有加蓋本院收狀日期章戳之上訴狀為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