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78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楊廼伶楊廼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訴字第78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被告
鄭秀盈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1190號),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2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鄭秀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鄭秀盈前於民國(下同)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121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100 年4 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44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1 年10月24日上午10時27分許(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其位於桃園縣大溪鎮○○路000 號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1 年10月24日上午10時27分許,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庭法 官 楊廼伶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楊廼伶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785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