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緝字第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緝字第2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春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一第三行所載「…民國101 年11月28日下午3 時50分許」應更正為「…民國100年11 月28日下午3 時50分許」。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所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