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12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裕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緝字第472 號),經本院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101 年度壢簡字第6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裕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審理,本院經審酌全案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129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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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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