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4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游振東
- 選任辯護人
- 謝岳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重上字第三七○號民事事件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7 條定有明文。
二、上開被告涉犯侵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查,游振東所為是否涉犯上開罪嫌,係以系爭徵收補償款為游振東保管時,其所有權究歸屬於何人? 此部分涉及被告行為是否侵害告訴人之所有權,訴外人林亮已對告訴人提起確認會員權存在等訴訟,目前為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重上字第370 號民事事件審理中,揆諸上揭規定,應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本案之審判,特此裁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