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6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黃俊華華澹寧張宏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4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游振東
選任辯護人
謝岳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重上字第三七○號民事事件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7 條定有明文。

二、上開被告涉犯侵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查,游振東所為是否涉犯上開罪嫌,係以系爭徵收補償款為游振東保管時,其所有權究歸屬於何人? 此部分涉及被告行為是否侵害告訴人之所有權,訴外人林亮已對告訴人提起確認會員權存在等訴訟,目前為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重上字第370 號民事事件審理中,揆諸上揭規定,應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本案之審判,特此裁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張宏明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6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