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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229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黃俊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桃簡字第229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彭耀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82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彭耀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更正: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至第3 行所載:「彭耀興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11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確定,並於民國101 年4 月2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之文字,應予刪除。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而被告固曾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2年3 月27日以92年度訴字第36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92年5 月18日確定在案;又於93年間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93年10月14日以93年度訴緝字第11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於93年11月12日確定在案,並於93年7 月22日入監接續執行,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948號裁定假釋交付保護管束,於99年11月11日因縮短刑期並付保護管束假釋出監,原應至101 年4 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惟查被告於假釋期間內之101 年3 月5 日、4 月1 日、4 月14日,又因竊盜案件,而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1569號審理,並於103 年1 月22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各7 月,於103 年2 月17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案判決書在卷可稽,則若該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前開假釋依法即可能予以撤銷而不能認為執行完畢,是檢察官認被告於本案應構成累犯,即有誤會。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財產犯罪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前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再犯本件雖非刑法規定之累犯,惟素行顯然不佳,一犯再犯,顯無警惕之心,現值壯年,猶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因貪圖不法利益而下手竊取他人財物,足認對於他人財產權益尊重及守法觀念均生偏差,其行竊犯行已對被害人之財產法益造成損害,惡性非輕。惟念其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且竊得之財物業經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可憑(見偵字卷第20頁),足徵犯罪所生危害已然減低,並被害人表示對本案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6頁電話記錄查詢表),再參酌檢察官就本件被告犯罪事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應係有意請求法院對被告從輕科以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刑度;兼衡以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而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字卷第3 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犯罪情節、犯罪動機及目的皆在牟得非份之財,不具任何良善或可宥之情,手段仍屬平和,竊得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於斟酌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之資力等節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被告持供本件竊盜犯行之自備鑰匙,並未扣案,無證據認為被告所有或仍存在,復非義務沒收之物,認尚無予以沒收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俊華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罰金貨幣單位與罰鍰倍數)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
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
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
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
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18249 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2290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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