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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48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林蕙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4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360 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緝字第119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確定,於93年7 月22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於99年10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1 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251號函暨所附臺灣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48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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