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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5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林蕙芳張明道何宇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5號

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林鐸翰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8月27日所為第一審確定判決(101 年度易字第656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6 條第1 項、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首應審查其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若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時,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139 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下稱聲請人)林鐸翰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656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為實質審理後並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228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各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是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656 號刑事判決,既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且經臺灣高等法院為實質審理駁回上訴,揆諸前揭規定,本案再審之管轄法院應為最後審理事實之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何宇宸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5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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