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76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沈裕偉
具 保 人 楊嘉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2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嘉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沈裕偉因竊盜案件,前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由具保人楊嘉琳繳納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出具現金100,000 元保證,嗣受刑人因前揭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249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5 月20日以傳票送達至受刑人位在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住所,通知受刑人於同年6 月4 日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上開傳票經受刑人之同居人即其胞妹沈憶茹收受以為送達,並曾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且聲請人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7 月8 日核發拘票命警至受刑人前揭住、居所拘提受刑人,亦無所獲,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2 年7 月26日發布通緝等情,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7 月26日新北檢玉辛102 執助2138字第28875 號函暨所附該署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出具之報告書等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紀錄表各1 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紀錄表各2 份在卷可按。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