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49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49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沈裕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2494 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沈裕偉犯竊盜罪、加重竊盜罪與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最重本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 條、第321條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詐欺罪;第342條背信罪;第346條恐嚇罪與第349條第2項贓物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明文規定。
二、被告沈裕偉對於所犯法定刑度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法第216條、212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及刑法第320條、321 條最重本刑 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刑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