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78號

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梁宏哲黃紹紘何俏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7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沈裕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搶奪等案件受強制工作執行中,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5年度執聲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裕偉犯搶奪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沈裕偉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5日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49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作業認真,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5年3月1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105年3月16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各乙份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受處分人犯搶奪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應免其繼續執行。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何俏美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78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