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86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崧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執聲付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崧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邱崧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139號判決、100 年度壢簡字第16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3 月確定,上開二罪接續執行,受刑人於民國100 年10月13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2年8 月9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以上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受刑人於100 年10月13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3 年7 月10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6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 年5 月9 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8 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