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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83號

發還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黃俊華李麗珍華澹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883號

聲請人
張宥筑
即具保人
被告
王長富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101年度矚訴字第31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宥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具保人張宥筑因被告王長富涉犯侵占案件,於民國101 年11月26日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因被告業於102 年10月21日死亡,請准予發還保證金等語。

二、按經判決無罪、免訴、免刑、緩刑、不受理確定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繳有刑事保證金者,應不待其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即日查卷辦理發還,辦理發還被告刑事保證金應行注意事項第1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長富因侵占案件(本院101 年度矚訴字第31號),於102 年11月26日獲准以新臺幣(下同)5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由聲請人為被告繳納50萬元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67頁)。而被告已於102 年10月21 日 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戶籍謄本各1 份附卷足參(見本院卷㈢第214 頁、第234 頁、第236 頁),查被告於死亡前既未發生沒入保證金之原因,是聲請人因被告死亡已於102 年11月19日受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並於102 年12月10日確定,聲請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即為有理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華澹寧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83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發還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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