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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63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梁志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6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哲銘

具 保 人 李素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前由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而經具保人甲○○如數繳納後,已獲釋放。茲因受刑人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等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上開沒入之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固分別定有明文。然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於緝獲歸案再執行羈押時,具保人之責任即因被告再羈押而消滅,法院在被告逃匿中未裁定沒入保證金,自不得於被告緝獲再執行羈押後以裁定補行沒入;又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非字第297 號、100 年度台非字第327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業已於民國102 年3 月19日自行到案,有卷內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而受刑人既已歸案,參照首揭說明,即不得再以裁定補行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志偉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63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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