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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黃俊華李麗珍華澹寧

原告
雅星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正
原告
顯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献青
原告
星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楨
原告
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嘉坤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被告
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蔡境庭
被告
呂秋育

      黃崇軒

      曾進煒

      羅節櫻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2年度易字第488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蔡境庭、呂秋育、黃崇軒、曾進煒、羅節櫻所涉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488 號公共危險案件,被告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之諭知在案,原告對被告蔡境庭、呂秋育、黃崇軒、曾進煒、羅節櫻及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華澹寧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