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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簡字第35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壢簡字第35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古重浩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1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古重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如下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一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其尿液中所含甲基安非他命之代謝物之濃度甚高(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高達35527ng/ml),可見其對於甲基安非他命依賴甚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毒偵字第168號
    被      告  古重浩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楊梅市○○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古重浩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年4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
    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1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
    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1年10月2日或3日某時,
    在新竹縣湖口鄉某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因古重浩另涉犯竊盜案件,於同年月4日中午12時許,在
    新竹縣湖口鄉○○路000號租屋處,為警拘提到案,並經其
    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訊據被告古重浩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查獲後
    ,經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表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在卷
    可稽。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
    定送觀察、勒戒,已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獲釋,有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在卷為憑,足見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
    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陳淑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雅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簡字第356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