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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47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審簡字第14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國燊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緝字第160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

李國燊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國燊係址設高雄市前鎮區○○○路0 號1 樓之「台廣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台廣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負責人。詎其明知台廣公司自民國94年5 月起至97年4 月止,並未銷貨予如附表所示之公司,竟仍基於單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接續虛偽填製如附表所示之業務上登載不實統一發票共95張,總計銷售金額新臺幣(下同)29,540,384元,並持以交付予如附表所示公司而行使之,嗣如附表編號5 至10所示公司即持其中之59張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公司,因該等公司皆為虛設行號,本身即非屬營業稅課徵之範疇,是此部分均並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稅捐;另就附表編號4 部分,起訴書誤載發票張數為30張、銷售總額為10,397,841元),而以此不正方式幫助如附表編號5 至10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813,641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李國燊於本院之自白。

㈡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書、資料卷夾、台廣興公司設立登記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6792號、94年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李國燊係台廣公司該時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負責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次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著有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本案被告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乃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時間內遂行同一計畫之犯行,其各該次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時間緊密,侵害之法益又均屬同一,則揆諸上開說明,其多次行為之獨立性薄弱,於刑法評價上,均應僅論以接續一罪。再被告以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同時幫助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檢察官於起訴書認被告所犯應論以修正前刑法之連續犯及牽連犯,即有未洽,惟此均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爰審酌被告明知台廣公司與附表所示之公司並無實際之交易行為,竟仍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嚴重影響國家稅收及稅稽機關查核稅捐之正確性,所為實不足取,併兼衡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編號│ 營 業 人 名 稱   │開 立 之 發 票 銷 售 額 明 細   │提  出  申  報  扣  抵  明  細  │ 營業狀況 │
│    │                  ├──┬──────┬──────┼──┬──────┬──────┤          │
│    │                  │發票│銷售金額合計│ 稅額合計   │發票│銷售金額合計│ 稅額合計   │          │
│    │                  │張數│ (新臺幣) │(新臺幣)  │張數│(新臺幣)  │(新臺幣)  │          │
├──┼─────────┼──┼──────┼──────┼──┼──────┼──────┼─────┤
│  1 │恆毅科技有限公司  │  10│ 4,120,504元│   206,024元│  10│ 4,120,504元│   206,024元│虛設行號  │
├──┼─────────┼──┼──────┼──────┼──┼──────┼──────┼─────┤
│  2 │劍奴實業有限公司  │   3│ 1,004,175元│    50,209元│   3│ 1,004,175元│    50,209元│虛設行號  │
├──┼─────────┼──┼──────┼──────┼──┼──────┼──────┼─────┤
│  3 │雄芝實業有限公司  │   8│ 2,964,381元│   148,219元│   8│ 2,964,381元│   148,219元│虛設行號  │
├──┼─────────┼──┼──────┼──────┼──┼──────┼──────┼─────┤
│  4 │生命動力國際股份有│  15│ 5,178,570元│   258,930元│  13│ 4,747,590元│   237,381元│虛設行號  │
│    │限公司            │    │            │            │    │            │            │          │
├──┼─────────┼──┼──────┼──────┼──┼──────┼──────┼─────┤
│  5 │璟泓實業有限公司  │   4│ 1,451,450元│    72,574元│   4│ 1,451,450元│    72,574元│營業中    │
├──┼─────────┼──┼──────┼──────┼──┼──────┼──────┼─────┤
│  6 │名威生物科技有限公│   6│ 2,229,285元│   111,464元│   6│ 2,229,285元│   111,464元│營業中    │
│    │司                │    │            │            │    │            │            │          │
├──┼─────────┼──┼──────┼──────┼──┼──────┼──────┼─────┤
│  7 │金銀山實業有限公司│   5│ 1,724,271元│    86,215元│   5│ 1,724,271元│    86,215元│營業中    │
├──┼─────────┼──┼──────┼──────┼──┼──────┼──────┼─────┤
│  8 │和興達有限公司    │  13│ 4,812,531元│   240,628元│  13│ 4,812,531元│   240,628元│營業中    │
├──┼─────────┼──┼──────┼──────┼──┼──────┼──────┼─────┤
│  9 │華遠實業有限公司  │  27│ 4,003,217元│   200,160元│  27│ 4,003,217元│   200,160元│營業中    │
├──┼─────────┼──┼──────┼──────┼──┼──────┼──────┼─────┤
│ 10 │冠輪國際科技股份有│   4│ 2,052,000元│   102,600元│   4│ 2,052,000元│   102,600元│營業中    │
│    │限公司            │    │            │            │    │            │            │          │
├──┴─────────┼──┼──────┼──────┼──┼──────┼──────┼─────┤
│總                    計│  95│29,540,384元│ 1,477,023元│  93│29,109,404元│ 1,455,47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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