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審簡字第14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國燊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緝字第160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主 文 李國燊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國燊係址設高雄市前鎮區○○○路0 號1 樓之「台廣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台廣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負責人。詎其明知台廣公司自民國94年5 月起至97年4 月止,並未銷貨予如附表所示之公司,竟仍基於單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接續虛偽填製如附表所示之業務上登載不實統一發票共95張,總計銷售金額新臺幣(下同)29,540,384元,並持以交付予如附表所示公司而行使之,嗣如附表編號5 至10所示公司即持其中之59張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公司,因該等公司皆為虛設行號,本身即非屬營業稅課徵之範疇,是此部分均並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稅捐;另就附表編號4 部分,起訴書誤載發票張數為30張、銷售總額為10,397,841元),而以此不正方式幫助如附表編號5 至10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813,641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李國燊於本院之自白。 ㈡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書、資料卷夾、台廣興公司設立登記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6792號、94年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李國燊係台廣公司該時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負責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次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著有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本案被告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乃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時間內遂行同一計畫之犯行,其各該次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時間緊密,侵害之法益又均屬同一,則揆諸上開說明,其多次行為之獨立性薄弱,於刑法評價上,均應僅論以接續一罪。再被告以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同時幫助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檢察官於起訴書認被告所犯應論以修正前刑法之連續犯及牽連犯,即有未洽,惟此均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爰審酌被告明知台廣公司與附表所示之公司並無實際之交易行為,竟仍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嚴重影響國家稅收及稅稽機關查核稅捐之正確性,所為實不足取,併兼衡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編號│ 營 業 人 名 稱 │開 立 之 發 票 銷 售 額 明 細 │提 出 申 報 扣 抵 明 細 │ 營業狀況 │ │ │ ├──┬──────┬──────┼──┬──────┬──────┤ │ │ │ │發票│銷售金額合計│ 稅額合計 │發票│銷售金額合計│ 稅額合計 │ │ │ │ │張數│ (新臺幣) │(新臺幣) │張數│(新臺幣) │(新臺幣) │ │ ├──┼─────────┼──┼──────┼──────┼──┼──────┼──────┼─────┤ │ 1 │恆毅科技有限公司 │ 10│ 4,120,504元│ 206,024元│ 10│ 4,120,504元│ 206,024元│虛設行號 │ ├──┼─────────┼──┼──────┼──────┼──┼──────┼──────┼─────┤ │ 2 │劍奴實業有限公司 │ 3│ 1,004,175元│ 50,209元│ 3│ 1,004,175元│ 50,209元│虛設行號 │ ├──┼─────────┼──┼──────┼──────┼──┼──────┼──────┼─────┤ │ 3 │雄芝實業有限公司 │ 8│ 2,964,381元│ 148,219元│ 8│ 2,964,381元│ 148,219元│虛設行號 │ ├──┼─────────┼──┼──────┼──────┼──┼──────┼──────┼─────┤ │ 4 │生命動力國際股份有│ 15│ 5,178,570元│ 258,930元│ 13│ 4,747,590元│ 237,381元│虛設行號 │ │ │限公司 │ │ │ │ │ │ │ │ ├──┼─────────┼──┼──────┼──────┼──┼──────┼──────┼─────┤ │ 5 │璟泓實業有限公司 │ 4│ 1,451,450元│ 72,574元│ 4│ 1,451,450元│ 72,574元│營業中 │ ├──┼─────────┼──┼──────┼──────┼──┼──────┼──────┼─────┤ │ 6 │名威生物科技有限公│ 6│ 2,229,285元│ 111,464元│ 6│ 2,229,285元│ 111,464元│營業中 │ │ │司 │ │ │ │ │ │ │ │ ├──┼─────────┼──┼──────┼──────┼──┼──────┼──────┼─────┤ │ 7 │金銀山實業有限公司│ 5│ 1,724,271元│ 86,215元│ 5│ 1,724,271元│ 86,215元│營業中 │ ├──┼─────────┼──┼──────┼──────┼──┼──────┼──────┼─────┤ │ 8 │和興達有限公司 │ 13│ 4,812,531元│ 240,628元│ 13│ 4,812,531元│ 240,628元│營業中 │ ├──┼─────────┼──┼──────┼──────┼──┼──────┼──────┼─────┤ │ 9 │華遠實業有限公司 │ 27│ 4,003,217元│ 200,160元│ 27│ 4,003,217元│ 200,160元│營業中 │ ├──┼─────────┼──┼──────┼──────┼──┼──────┼──────┼─────┤ │ 10 │冠輪國際科技股份有│ 4│ 2,052,000元│ 102,600元│ 4│ 2,052,000元│ 102,600元│營業中 │ │ │限公司 │ │ │ │ │ │ │ │ ├──┴─────────┼──┼──────┼──────┼──┼──────┼──────┼─────┤ │總 計│ 95│29,540,384元│ 1,477,023元│ 93│29,109,404元│ 1,455,47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