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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7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游紅桃呂綺珍蘇昌澤

原告
許晏婕
被告
盧昆鴻

      艾靖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審自字第14號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盧昆鴻、艾靖穎被訴妨害婚姻及家庭部分,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自字第14號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76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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