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紅錦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2102 年5 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2 年度易字第6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紅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62號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02 年6月6 日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黃紅錦位在「桃園縣觀音鄉○○街000 號」之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已將該刑事判決寄存送達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被告業於上訴期間內之102 年6 月13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