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74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彭耀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宣判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00 年7 月31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 年7 月31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宣判日期」欄應為「中華民國102 年7 月31日」,誤載為「中華民國100 年7 月31日」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