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05號
- 原告
- 陳建利
- 法定代理人
- 劉綵甄
- 法定代理人
- 陳定鳴
- 被告
- 潘鈺亢
- 法定代理人
- 潘培傑
- 被告
- 楊竣泳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102 年度桃簡字第13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潘鈺亢、楊竣泳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陳建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