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82號
- 原告
- 楊大芹
- 被告
- 沈淑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355號(即102 年度桃簡字第813 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沈淑芬被訴誹謗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 日以103 年度易字第135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轉至本院民事庭,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件:原告於102 年11月25日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