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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12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31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仲哲

      劉仲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4210號、102年度偵字第4806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劉仲哲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仲凱共同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7 行中段補充「以上開加害身體之言語內容,恐嚇張彥彬」;犯罪事實欄二第14行關於「以此強暴方式」之部分補充更正為「以此強暴、脅迫方式」,以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二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係指單純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而言。如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等,以現實之強暴脅迫手段加以危害要挾,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應構成刑法第304 條之強制罪,而非同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因妨害自由而致普通傷害,乃強暴、脅迫當然之結果,除另有傷害故意外,並無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適用(最高法院著有30年上字第3701號判例、93年度台上字第3309號、72年度台上字第5618號判決要旨足資參照)。是核被告劉仲哲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罪;被告劉仲凱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罪。被告劉仲哲就上開2 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2 人就犯罪事實欄二所載犯行,與其他數名真實年籍資料不詳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共同正犯。又被告2 人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示犯行,又被告2 人以一行為強制告訴人2 人之自由法益,係想像競合,應從一重而僅論一強制罪處斷,另被告2人雖有持啤酒杯砸告訴人張彥彬且毆打告訴人張彥彬之行為,後又表示不簽本票不能離去現場等語,惟此為被告2 人實行強制罪之強暴、脅迫方法,自屬包含於強制之犯意中,是上開傷害、恐嚇之行為均屬強制罪之部分行為,均不另論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及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2 人與告訴人張彥彬因債務糾紛,不思以和平、理性方式尋求解決,被告劉仲哲先以電話留言恐嚇告訴人張彥彬,後又與被告劉仲凱及他人共同以恣意以出手毆打、恐嚇告訴人張彥彬之方式,逼迫告訴人張彥彬簽立本票及令楊志榮在其本票背書,法紀觀念淡薄,惟渠等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又被告劉仲哲前無前科紀錄,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惟被告2 人均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於本件所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4 條第1 項、第305 條、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麗珍

書記官 陳旎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12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