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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0 年上字第 3701 號

日期 30 年 12 月 28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妨害自由罪,原以強暴、脅迫為構成要件,其因而致普通傷害,乃強暴、脅迫當然之結果,除另有傷害故意外,仍祇成立該條項之罪,無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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