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46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蘇鏡寬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4 月29日裁定(102 年度聲字第134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第408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依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於民國102 年4 月29日,以102 年度聲字第1346號裁定,定抗告人即受刑人蘇鏡寬其應執行之刑,該裁定業於102 年5 月6 日送達,由抗告人親自簽名收受,有卷內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上說明,本件抗告期間應自102 年5 月6 日之翌日起算,至同年月11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茲抗告人係遲至102 年8 月20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抗告,有卷內抗告人提出聲請狀上本院收狀章戳印可稽,顯已逾期,是本件抗告,要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