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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4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46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蘇鏡寬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4 月29日裁定(102 年度聲字第134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第408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依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於民國102 年4 月29日,以102 年度聲字第1346號裁定,定抗告人即受刑人蘇鏡寬其應執行之刑,該裁定業於102 年5 月6 日送達,由抗告人親自簽名收受,有卷內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上說明,本件抗告期間應自102 年5 月6 日之翌日起算,至同年月11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茲抗告人係遲至102 年8 月20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抗告,有卷內抗告人提出聲請狀上本院收狀章戳印可稽,顯已逾期,是本件抗告,要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佩頴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46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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