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俊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2 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4482號被告陳俊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 包,經檢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品,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毒偵字第4482號不起訴處分書及檢驗報告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虹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名 稱 │重 量│ 備 註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毛重共1.6 │包裝之塑膠袋與所│ │ │非他命3 包 │公克 │包裝之甲基安非他│ │ │ │ │命於物理外觀上二│ │ │ │ │者已附合為一體而│ │ │ │ │難以析離 │ │ │ │ ├────────┤ │ │ │ │正修科技大學超微│ │ │ │ │量研究科技中心10│ │ │ │ │0 年9 月5 日DR11│ │ │ │ │-0000-000號檢驗 │ │ │ │ │報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