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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2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林虹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俊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2 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4482號被告陳俊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 包,經檢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品,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毒偵字第4482號不起訴處分書及檢驗報告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名      稱    │重      量│   備     註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毛重共1.6 │包裝之塑膠袋與所│
│    │非他命3 包      │公克      │包裝之甲基安非他│
│    │                │          │命於物理外觀上二│
│    │                │          │者已附合為一體而│
│    │                │          │難以析離        │
│    │                │          ├────────┤
│    │                │          │正修科技大學超微│
│    │                │          │量研究科技中心10│
│    │                │          │0 年9 月5 日DR11│
│    │                │          │-0000-000號檢驗 │
│    │                │          │報告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2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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