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4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尚鵬(原名林偉)
具 保 人 林敏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1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敏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尚鵬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由具保人林敏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林敏嬌因受刑人林尚鵬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 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於100 年5 月27日以98年度訴字第8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嗣因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 年6 月19日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3352號判決上訴駁回,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2 年1 月10日以102 年度臺上字第139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並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戶籍地址傳喚,由受刑人本人收受,詎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案執行,並經拘提無著,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命令之送達證書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影本及拘提報告書影本各2 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1 份等資料在卷可稽,繼聲請人依具保人於刑事保證金收據所載地址即其戶籍地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因不獲會晤其本人,由受僱人代為收受,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具保人林敏嬌之送達證書影本、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1 份在卷可參。又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2 年5 月23日以102 年桃檢秋執乙緝字第1808號對受刑人發布通緝在案,現仍逃匿中尚未緝獲,且具保人目前亦未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 份附卷為憑,是依卷內證據顯示,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