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35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3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孫永醮
- 選任辯護人
- 邱奕澄律師
林珪嬪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永醮自民國101年7月1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孫永醮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又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1年4月11日裁定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經本院訊問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7月1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