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更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訴更字第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韋壯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4796號),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7日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757 號判決免訴後,因檢察官就被告被訴於101 年5 月8 日犯偽證罪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 年9 月25日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134號判決撤銷發回本院更為審理,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陳韋壯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處有期徒刑肆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韋壯明知其於民國98年6 月30日下午4 時10分許,委由其女友林秀如以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撥打至黃宗耀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為向黃宗耀購買第一級毒品,且其於同日下午4 時25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民有五街與民富十一街口,確有給付購買毒品之對價新臺幣 900元予前來交易之林尚鵬(黃宗耀之子,原名林偉),然其為避免黃宗耀、林尚鵬受刑事追訴,即於98年7 月1 日下午 3時58分許、同年月14日下午2 時47分許,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庭內,於黃宗耀、林尚鵬被偵辦販賣毒品之98年度偵字第14369 號案件中,虛偽為附表一、二之證述,而經本院以100 年訴緝字第41號判決,就其所犯之偽證犯行判處有期徒刑2 月,陳韋壯不服提起上訴,亦據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33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陳韋壯此部分之犯行,檢察官於本案重行起訴,故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757 號判決免訴確定)。詎其於上開偽證犯行經判決確定後,復又基於偽證之犯意,於101 年5 月8 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臺灣高等法院第22法庭,於黃宗耀、林尚鵬被訴同一販賣毒品之100 年度上訴字第3352號案件中,再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於供前具結後,為如附表三所示之虛偽證稱,足以影響國家審判權行使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韋壯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3352號101 年5 月8 日審判程序筆錄、證人結文、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3352號判決書。
三、按刑法上之偽證罪,為形式犯,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證人於供前或供後具結而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故為虛偽陳述,其犯罪即成立,而該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至於其虛偽陳述,法院已否採為裁判或檢察官據為處分之基礎,或有無採為基礎之可能,皆於偽證罪之成立無影響(最高法院71年臺上字第8127號判例、84年臺上字第3949號判決要旨參照)。本案被告陳韋壯既為如上揭所述之不實證詞,且該證詞涉及黃宗耀、林尚鵬究否有販賣毒品犯行之認定,則其所為虛偽陳述內容當與案情具有重要關係,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8 條之偽證罪。再被告因於其所虛偽陳述之黃宗耀、林尚鵬販賣毒品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故依刑法第 172條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雖辯稱係因擔心事後受到黃宗耀之報復,始會再為本案之偽證犯行,然其先前偽證行為業經判決有罪確定,且其於該案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既係以證人身分出庭並為具結,依法當應具實陳述,乃其捨此不為,仍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再為虛偽陳述,浪費司法調查之資源,妨害國家司法公正與真實發現,所為實不足取,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168 條、第172 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妏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168 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訊問 │ 具結證述 │ ├──┼──────────┼────────────┤ │ 1 │你為什麼要拿900 元給│因為我欠小黑錢,這是賭博│ │ │林偉? │欠的。 │ ├──┼──────────┼────────────┤ │ 2 │在哪裡賭? │小黑家裡,約在28、29日的│ │ │ │傍晚6 、7 點開始賭,賭到│ │ │ │隔天凌晨快3 點。 │ ├──┼──────────┼────────────┤ │ 3 │900 元是那一次欠的還│是那一次。 │ │ │是累積的? │ │ ├──┼──────────┼────────────┤ │ 4 │賭什麼? │麻將,1 底300 元,1 臺50│ │ │ │元。 │ └──┴──────────┴────────────┘ 附表二: ┌──┬──────────┬────────────┐ │編號│ 訊問 │ 具結證述 │ ├──┼──────────┼────────────┤ │ 1 │98年6 月28日下午4 點│要拿錢給他。 │ │ │多為什麼去找黃宗耀?│ │ ├──┼──────────┼────────────┤ │ 2 │是拿什麼錢? │拿欠他的錢。 │ ├──┼──────────┼────────────┤ │ 3 │欠多少錢? │3,600 元。 │ ├──┼──────────┼────────────┤ │ 4 │因為什麼事情欠錢? │賭博。 │ ├──┼──────────┼────────────┤ │ 5 │3,600 元是一次欠的還│1 次。 │ │ │是累積欠的? │ │ └──┴──────────┴────────────┘ 附表三: ┌──┬──────────┬────────────┐ │編號│ 提問 │ 具結證述 │ ├──┼──────────┼────────────┤ │ 1 │你於98年6 月30日下午│時間過很久我不記得了。 │ │ │16時10分,是否有向黃│ │ │ │宗耀購買海洛因? │ │ ├──┼──────────┼────────────┤ │ 2 │你在警詢、偵查時所為│製作警詢筆錄時因為我人在│ │ │警詢、偵查筆錄是否實│提藥,所以我的意識不是很│ │ │在? │清楚,我不是很確定。 │ ├──┼──────────┼────────────┤ │ 3 │你在98年7 月1 日偵查│實在。 │ │ │時所述,是否實在? │ │ ├──┼──────────┼────────────┤ │ 4 │你在偵查時為何你改稱│當時檢察官對我說他要起訴│ │ │你有壓力? │偽證,如果不配合,我是怕│ │ │ │被裁定戒治。當時我是勒戒│ │ │ │階段。 │ ├──┼──────────┼────────────┤ │ 5 │你說交給林偉900 元是│是。 │ │ │還他賭債而不是買海洛│ │ │ │因? │ │ ├──┼──────────┼────────────┤ │ 6 │你在98年9 月1 日偵查│是。 │ │ │筆錄提到交900 元給林│ │ │ │偉,是你欠小黑賭債?│ │ ├──┼──────────┼────────────┤ │ 7 │你為何不直接把賭債 │當時有電話聯絡黃宗耀,我│ │ │900 元交給黃宗耀? │不知道他人在哪裡,他是請│ │ │ │林偉來拿。 │ ├──┼──────────┼────────────┤ │ 8 │你說欠黃宗耀錢是什麼│賭債共3,600 元。 │ │ │錢? │ │ ├──┼──────────┼────────────┤ │ 9 │既然欠黃宗耀錢,為何│因為黃宗耀說會叫人下來拿│ │ │把錢交給林偉? │。 │ ├──┼──────────┼────────────┤ │ 10 │你在警詢時說你向小黑│小黑是庭上的黃宗耀沒錯,│ │ │買海洛因,小黑是否為│但是我在警詢的時候是在提│ │ │在庭的被告黃宗耀? │藥 │ ├──┼──────────┼────────────┤ │ 11 │林秀茹為何和黃宗耀有│林秀茹這通電話不是買毒品│ │ │通聯,並跟黃宗耀說一│,這通電話是幫我打的,我│ │ │張男生有嗎? │是叫林秀茹幫我打電話,要│ │ │ │黃宗耀幫我調1 張男生,男│ │ │ │生是指安非他命。1 張是1,│ │ │ │000 元。 │ ├──┼──────────┼────────────┤ │ 12 │你在檢察官處為何坦承│當時是檢察官要我配合,不│ │ │偽證? │然要給我求處重刑。 │ ├──┼──────────┼────────────┤ │ 13 │你在原審也是認罪,有│我會承認是因為問我警詢筆│ │ │何意見? │錄的內容,當時我在提藥情│ │ │ │形,意識不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