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7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訴字第75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韋壯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47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韋壯明知其為向黃宗耀、林偉(更名為林尚鵬,而黃宗耀所涉販賣毒品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9日以100 年上訴字第335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0年;林偉所涉販賣毒品部分,業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8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同上判決駁回上訴)父子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98年6 月30日下午4 時10分許,委由女友林秀茹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黃宗耀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復於同日下午4 時25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民有五街與民富十一街口,交付新臺幣(下同)900 元予林偉,竟基於偽證之犯意,先後為以下行為:㈠於98年7 月1 日下午3 時58分許、同年月14日下午2 時47分許,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98年度偵字第14369 號即黃宗耀、林偉涉嫌販賣毒品案件,以證人身分出庭應訊,於供前具結後,就其是否向黃宗耀、林偉父子購買毒品之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為附表一、二之證述,嗣於98年7 月14日下午2 時47分許偵訊時,經提示林秀茹與黃宗耀間之通訊監察譯文,陳韋壯始坦承上揭偽證行為。㈡於101 年5 月8 日上午10時20分許,就同一案件即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3352號案件,再度以證人身分出庭應訊,且就其是否向黃宗耀、林偉父子購買毒品之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於供前具結,並為如附表三所示之虛偽證稱,足生損害於司法審判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168 條之偽證罪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偽證罪為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其罪數應以訴訟之件數為準;故對於同一訴訟案件,證人縱於偵、審中,先後多次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因所侵害國家審判權之法益仍屬一個,應僅成立單一之偽證罪(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3311號判例、97年度臺非字第361 號、97年度臺上字第411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上開犯罪事實,固據被告於本院供承不諱,並有相關筆錄暨證人結文在卷可稽,而可信為真實。然被告就如附表
一、二所示偽證部分,前已業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4365 號、第14369 號、第15254 號、第17735 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緝字第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亦據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33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00 年度訴緝字第4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3352號判決在卷可稽;另就如附表三所示偽證部分,因被告乃係就其究竟有否向黃宗耀、林偉購買毒品之同一案件,而以證人身分於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3352號案件具結作證,揆諸上開說明,其對於同一訴訟案件,在偵、審中先後分別具結而為虛偽之證稱,因所侵害國家審判之法益仍屬同一,應僅成立單一之偽證罪(檢察官認被告各該次偽證行為,均應分論併罰,即有未洽),則其此部分之犯行,亦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準此,被告本案之偽證犯行既經前案判決確定,乃檢察官仍就同一事實對被告重行提起公訴,於法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4369 號案件,於98年7 月1 日下午3 時58分許偵訊時┌──┬──────────┬────────────┐│編號│ 訊問 │ 具結證述 │├──┼──────────┼────────────┤│ 01 │你為什麼要拿900 元給│因為我欠小黑錢,這是賭博││ │林偉? │欠的。 │├──┼──────────┼────────────┤│ 02 │在哪裡賭? │小黑家裡,約在28、29日的││ │ │傍晚6 、7 點開始賭,賭到││ │ │隔天凌晨快3 點。 │├──┼──────────┼────────────┤│ 03 │900 元是那一次欠的還│是那一次。 ││ │是累積的? │ │├──┼──────────┼────────────┤│ 04 │賭什麼? │麻將,1 底300 元,1 臺50││ │ │元。 │└──┴──────────┴────────────┘附表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4369 號案件,於98年7 月14日下午2 時47分許偵訊時┌──┬──────────┬────────────┐│編號│ 訊問 │ 具結證述 │├──┼──────────┼────────────┤│ 01 │98年6 月28日下午4 點│要拿錢給他。 ││ │多為什麼去找黃宗耀?│ │├──┼──────────┼────────────┤│ 02 │是拿什麼錢? │拿欠他的錢。 │├──┼──────────┼────────────┤│ 03 │欠多少錢? │3,600 元。 │├──┼──────────┼────────────┤│ 04 │因為什麼事情欠錢? │賭博。 │├──┼──────────┼────────────┤│ 05 │3,600 元是一次欠的還│1 次。 ││ │是累積欠的? │ │└──┴──────────┴────────────┘附表三: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3352號案件,於101 年5 月8 日上午10時20分許審理時┌──┬──────────┬────────────┐│編號│ 提問 │ 具結證述 │├──┼──────────┼────────────┤│ 01 │你於98年6 月30日下午│時間過很久我不記得了。 ││ │16時10分,是否有向黃│ ││ │宗耀購買海洛因? │ │├──┼──────────┼────────────┤│ 02 │你在警詢、偵查時所為│製作警詢筆錄時因為我人在││ │警詢、偵查筆錄是否實│提藥,所以我的意識不是很││ │在? │清楚,我不是很確定。 │├──┼──────────┼────────────┤│ 03 │你在98年7 月1 日偵查│實在。 ││ │時所述,是否實在? │ │├──┼──────────┼────────────┤│ 04 │你在偵查時為何你改稱│當時檢察官對我說他要起訴││ │你有壓力? │偽證,如果不配合,我是怕││ │ │被裁定戒治。當時我是勒戒││ │ │階段。 │├──┼──────────┼────────────┤│ 05 │你說交給林偉900 元是│是。 ││ │還他賭債而不是買海洛│ ││ │因? │ │├──┼──────────┼────────────┤│ 06 │你在98年9 月1 日偵查│是。 ││ │筆錄提到交900 元給林│ ││ │偉,是你欠小黑賭債?│ │├──┼──────────┼────────────┤│ 07 │你為何不直接把賭債90│當時有電話聯絡黃宗耀,我││ │0 元交給黃宗耀? │不知道他人在哪裡,他是請││ │ │林偉來拿。 │├──┼──────────┼────────────┤│ 08 │你說欠黃宗耀錢是什麼│賭債共3,600 元。 ││ │錢? │ │├──┼──────────┼────────────┤│ 09 │既然欠黃宗耀錢,為何│因為黃宗耀說會叫人下來拿││ │把錢交給林偉? │。 │├──┼──────────┼────────────┤│ 10 │你在警詢時說你向小黑│小黑是庭上的黃宗耀沒錯,││ │買海洛因,小黑是否為│但是我在警詢的時候是在提││ │在庭的被告黃宗耀? │藥 │├──┼──────────┼────────────┤│ 11 │林秀茹為何和黃宗耀有│林秀茹這通電話不是買毒品││ │通聯,並跟黃宗耀說一│,這通電話是幫我打的,我││ │張男生有嗎? │是叫林秀茹幫我打電話,要││ │ │黃宗耀幫我調1 張男生,男││ │ │生是指安非他命。1 張是1,││ │ │000 元。 │├──┼──────────┼────────────┤│ 12 │你在檢察官處為何坦承│當時是檢察官要我配合,不││ │偽證? │然要給我求處重刑。 │├──┼──────────┼────────────┤│ 13 │你在原審也是認罪,有│我會承認是因為問我警詢筆││ │何意見? │錄的內容,當時我在提藥情││ │ │形,意識不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