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9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宜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宜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宜德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8 月,於98年10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8 月,於98年10月26日送監執行,現已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司於102 年1 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陳正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