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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62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翁儀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66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陳連麗
受刑人
邱勁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妨害風化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3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陳連麗因受刑人邱勁堃妨害風化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於緝獲歸案再執行羈押時,具保人之責任即因被告再羈押而消滅,法院在被告逃匿中未裁定沒入保證金,自不得於被告緝獲再執行羈押後以裁定補行沒入;又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非字第297號、100年度台非字第327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 萬元,由具保人陳連麗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邱勁堃予以釋放,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02 年9 月10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竟未遵期到案執行,且經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固非無據,然查,受刑人業已於102 年10月26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是受刑人既已緝獲歸案,參照上開說明意旨,自不得再以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翁儀齡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62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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