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83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韓益興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韓益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韓益興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5 年11月確定,於民國98年2 月24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政署高雄監獄執行中。嗣於102 年10月2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及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523號判決有期徒刑7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28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再因㈢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23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再因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32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復因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9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因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48 號判決有期徒刑7 月確定。更因㈦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69 號判決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因㈧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790號判決有期徒刑7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更因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90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復因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651號判決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㈠至㈨各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5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2 月確定,與前開㈩罪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 年10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1 月1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02 日後,縮刑期滿日為103 年9 月2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政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