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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01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林涵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40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金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8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金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金富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鈞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735號、99年度壢簡字第1735 號 、100 年度易字第390 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14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6 月、8 月、1 年2 月確定,復前3 罪經鈞院100 年度聲字第459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並與第4 罪接續執行。受刑人於民國100 年2 月2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2月6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3 月5 日、依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2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3 年2 月11日,亦有前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涵雯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01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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