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6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哲銘
具 保 人 李素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前由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而經具保人甲○○如數繳納後,已獲釋放。茲因受刑人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等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上開沒入之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固分別定有明文。然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於緝獲歸案再執行羈押時,具保人之責任即因被告再羈押而消滅,法院在被告逃匿中未裁定沒入保證金,自不得於被告緝獲再執行羈押後以裁定補行沒入;又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非字第297 號、100 年度台非字第327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業已於民國102 年3 月19日自行到案,有卷內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而受刑人既已歸案,參照首揭說明,即不得再以裁定補行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