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減字第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減字第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連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102 年度聲減字第2 號、102 年執更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連城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連城於民國88年間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88年度易字第1878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緝字第752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按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臺灣高等法院96年第1 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參照),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林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