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4號
- 被告
- 即上訴人
- 黃志盛
- 選任辯護人
- 劉世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2 年度訴字第134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志盛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34 號刑事判決於民國103 年2月10日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位在「桃園縣中壢市○○○路000 巷00號9 樓」之居所,因未獲會晤本人,已將該刑事判決交與有識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復於103 年2 月12日將上揭判決書送達至被告位在「花蓮縣鳳林鎮○○路00號」之住所,復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將該刑事判決寄存送達在花蓮縣政府警察局鳳林分局鳳林派出所,有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稽。被告業於上訴期間內之103 年2 月13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