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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83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謝枚霏黃美綾廖建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83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柯騰超
被告
劉浚騰
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5417、9970、10513 、10573 、10585 、12944 、133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騰超、劉浚騰均自民國一○三年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惟均解除接見、通信之禁止。

理由

一、本件被告柯騰超、劉浚騰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二人涉犯刑法第216 、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第158 條第1 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於民國102 年7 月5 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並延長羈押迄今。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柯騰超、劉浚騰等人所屬詐騙集團,諸多犯罪核心共犯,尚未追緝到案,且隨機挑選詐騙被害人,乃至受害者為數眾多、犯行遍及全國各地,行騙期間不短,熟諳詐騙犯罪手法,隨時可受大陸詐騙集團電聯指揮,是有事實足認被告二人前項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被告二人之必要,爰自103 年2 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惟本案相關證人業經交互詰問調查完畢,被告二人已無勾串證人之虞,當無對被告二人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自應予解除。至被告劉浚騰及其辯護人所指:劉浚騰之母現罹患癌症末期之個人家庭因素,及被告二人所稱:本件均已坦承犯行,且有和解意願等各云云,並非審查應否羈押、得否具保停止羈押所須斟酌、考量之因素,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枚霏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廖建傑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83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