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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34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劉為丕翁儀齡王育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緝字第3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薛逸凱(原名薛宗翰)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2878號),追加起訴(94年度偵字第9387號、第13106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第16645 號、第1692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追加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薛逸凱(原名薛宗翰)業於民國102 年1 月14日上午2 時55分死亡,此有個人資料查詢結果、被告戶籍資料、南門綜合醫院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102 年度他字第40號卷,第3 至5 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翁儀齡

法 官 王育珍

書記官 林瑞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34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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